(一)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此证明已取消,改为个人声明并实地查看);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批准通知书》(此证明已取消);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半寸)等;
6、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送养人需提供:
1、弃婴、儿童送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证明;
4、查找弃婴生父母的报纸公告(需满60日);
5、户口本;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重病、重残、服刑)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重病、重残、服刑)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此证明已取消,改为个人声明并实地查看);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批准通知书》(此证明已取消);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半寸)。
6、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送养人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收养人出生医学证明;
3、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4、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5、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此证明已取消,改为个人声明并实地查看);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批准通知书》(此证明已取消);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半寸);
6、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7、收养孤儿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人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收养人出生医学证明;
3、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证明;
5、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四)收养人需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五)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收养人提交书面申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等相关工作人员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收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填写审批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收养登记有关材料。→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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